2014-09-11 13:23:53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辽宁华图
(2)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的效力的民事行为。类型: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⑦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可撤销行为: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可以诉变更或撤销的行为。须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行使撤销权。类型: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乘人之危;④欺诈、胁迫→损害其他当事人。
(4)效力待定的行为: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行为。
类型: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无权处分;③无权代理。
(5)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A、支配权与请求权
支配权是直接支配客体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还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比较:
其一,支配权与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前者义务人不特定,故称为对世权、绝对权。后者义务主体特定,因而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
其二,是否具有排他性:支配权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具有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
B、形成权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改变双方法律关系。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有存在期限(除斥期间)的限制。
C、抗辩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有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5.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不得代理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须本人亲自进行的。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将效果归于本人的代理——未经本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相关链接:2014年辽宁政法干警考试考前30分汇总
(编辑:admin)贴心微信客服
贴心QQ客服